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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瀛宇纺织品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材料的公示

苏州方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5-09-09 17:29:54 作者:SystemMaster
 一、会议须知
常熟市瀛宇纺织品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会 议 须 知

一、2015年9月9日,管理人在网站(网址:http://www.fbcpas.com/)上公布了与常熟市瀛宇纺织品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相关的事项和内容,包括本须知(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格式)、会议议程、会议纪律、管理人工作报告等,债权人应随时密切关注。

二、参会名额:每个债权人派出参加会议的人员不得超过2人。

三、参加会议人员在出席会议时,应向会议报到处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复印件上应注明“仅用于参加常熟市瀛宇纺织品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在注明处加盖公章(债权人如系自然人,则为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仅用于参加常熟市瀛宇纺织品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由债权人签名);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格式见附件1)原件(应加盖债权人单位公章);
3、参加会议人员身份证明
   (1)债权人派出参加会议的人员(除律师外)均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应注明“仅用于参加常熟市瀛宇纺织品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由该参会人员签名。报到时应出示身份证原件;
   (2)参加会议的人员如是委托代理人,均需提交委托人(即债权人)出具的《特别授权委托书》(格式文本见附件2)原件。委托代理人如是律师的,则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函》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报到时出示律师执业证原件。

四、本次债权人会议有表决事项,债权人到会议报到处报到时,领取入场券和会议材料,有临时表决权的债权人还需领取表决票。凭入场券进入会场,对号入座。

 

 

 

 

 


常熟市瀛宇纺织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格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兹证明             先生∕女士在我单位∕公司担任      职务,系我单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证明单位:
(公章) 

二零一五年九月九日

 

 

附件2:《特别授权委托书》格式

特别授权委托书

常熟市人民法院:
常熟市瀛宇纺织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常熟市瀛宇纺织品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我∕我单位(公司)特委托:
1、            (工作单位:                 ,职务:         )
2、            (工作单位:                 ,职务:         )
为我∕我单位(公司)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委托事项和权限:在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代表我∕我单位(公司)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委托单位:
(签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授委托人(签名):
二零一五年九月九日

二、会议议程

常熟市瀛宇纺织品有限公司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2015年9月11日下午13时30分
(二)会议地点:常熟市新世纪大道戴斯大酒店五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和主持人:常熟市人民法院
(四)会议具体议程:
1、法院宣布会议纪律、向大会报告应到债权人人数及实到人数(其中有临时表决权人数及其代表的临时表决权额情况)、宣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开会;
2、法院简要介绍案件审理经过和本次债权人会议的议程,宣读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临时表决权决定书;
3、会议主席单位代表发言;
4、常熟市瀛宇纺织品有限公司代表发言;
5、管理人代表作《管理人工作报告》;
6、管理人代表作债权申报审核情况介绍及编制《债权表》的说明,提交《债权表》供债权人会议核查;
7、管理人代表宣读本次债权人大会表决事项及《表决规则》;
8、法院宣布表决有关事项(表决时到会债权人情况、有临时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及其代表的临时表决权额情况,监票、统计人员,表决票箱的完整);
9、 有临时表决权的债权人进行投票表决;
10、休会计票;
11、复会,法院宣布表决结果后宣布闭会。

三、会议纪律
常熟市瀛宇纺织品有限公司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纪律

一、会议出席人员应当:
1. 维护会议秩序。
2. 不得暄哗、吵闹、起哄和实施其他妨害会议进行的行为。
3. 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4. 不得随意走动,禁止进入会议主席台区域。
5. 未经许可,不得发言、提问。
6. 保持会场整洁,不吸烟,不随地吐痰。
7. 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或将其调成振动状态。

二、对违反会议纪律的人,法院依法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胶卷、录音带和摄影器材,或者经院长批准后予以罚款或司法拘留。

三、对哄闹、冲击会议、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法院干警和其他与会人员等严重扰乱会议秩序的行为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四、法院裁定、决定

(一)破产清算申请受理裁定书
(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三)临时表决权决定书
(四)指定会议主席的决定书

 

 

 

 

 

 

 

 

 


 

 


 


 


五、债权表
 


六、管理人工作报告

常熟市瀛宇纺织品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案管理人工作报告

常熟市人民法院、各债权人代表: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简介
1、公司简介
常熟市瀛宇纺织品有限公司(下称瀛宇公司)设立于2003年5月8日,注册资本318万元,法定代表人:陈文胜;股东为陈文胜和陈文娟,其中:陈文胜出资222.6万元,占70%;陈文娟出资95.4万元,占30%。2010年1月15日,瀛宇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100万元,股东变更为陈文胜和陈福元(陈福元于2015年2月16日因病去世,目前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其中:陈文胜出资1004.6万元,占91.3%;陈福元出资95.4万元,占8.7%。公司经营范围:针纺织品、服装、服饰原辅材料、化纤销售;经纬编布、无纺布制造、加工、销售;经营本公司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住所:常熟市淼泉工业园区。
管理人向古里镇劳动所调取的材料及向瀛宇公司法定代表人、会计等有关人员进行的调查证实,2013年6月,瀛宇公司停止生产并解散职工。
2、法院裁定破产清算
2015年5月21日,申请人常熟市汇泽化纤织造有限公司(下称汇泽公司)以债务人瀛宇公司不能清偿汇泽公司①货款及利息人民币575758.11元、诉讼费8259元,②垫付款及利息人民币424224.56元,诉讼费6652元为由,向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下称常熟法院)申请对瀛宇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2015年5月27日,常熟法院作出(2015)熟破(预)字第000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汇泽公司对瀛宇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2015年6月5日,常熟法院作出(2015)熟商破字第00004-01号决定书:指定苏州方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方本所)为瀛宇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二、管理人工作情况
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前期接管工作
1、组建工作团队,指定现场负责人,分别设置了综合协调组、债权审核组、资产管理组等专业工作组。
2、调查瀛宇公司的基本情况,到瀛宇公司现场察看目前状况。目前瀛宇公司已知实物资产已全部处置完毕。
3、接收瀛宇公司印章,接管瀛宇公司资产,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公布接受债权申报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4、管理人聘请了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处理本案的专业法务工作,并以方本所常熟新联分所会议室、办公室作为现场接受债权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开展管理工作的办公地点。

(二)关于瀛宇公司资料遗失的调查工作
管理人在2015年6月7日同瀛宇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胜办理接管移交资料时,只收到瀛宇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章和部分应收款材料,其余会计资料、公司证照及其他文件资料陈文胜反映均已灭失,无法提供。
管理人针对瀛宇公司文件资料遗失的问题进行了以下工作:
1、管理人与瀛宇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专项谈话,明确了公司负有向管理人交付文件资料的法律义务,告知了因资料遗失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
2、管理人至原瀛宇公司现常熟市新泰印染有限公司(下称新泰公司)进行了实地察看,原财务室现为新泰公司财务室,未发现有瀛宇公司的文件资料。
3、管理人向瀛宇公司最后一任主办会计赵美芳进行了了解,她反映瀛宇公司的会计资料一直存放在公司财务室档案柜中,2013年6月她离开公司时,会计资料还是保存在档案柜中,财务室大门有密码锁,外人无法进入。
4、管理人向瀛宇公司最后一任出纳会计顾丽红进行了了解,她反映瀛宇公司的会计资料平时存放在公司财务室档案柜中,人事资料也放在档案柜里,2013年6月她离开公司时,人事资料还是保存在档案柜中。 
5、管理人从常熟法院委托资产评估的苏州东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调查了解到,2014年4月25日评估公司进入公司办公楼实地勘察时,财务室门上锁无法进入,从玻璃门中可以看到财务室内有档案柜,评估中也未能取得瀛宇公司的相关会计资料。
6、管理人从瀛宇公司资产拍卖买受人新泰公司调查了解到,2015年1月新泰公司接手进驻时,未见到有任何瀛宇公司的帐簿、文件夹或类似文件的资料,电脑等办公用品也没有。
7、管理人向瀛宇公司停产后受托发放工资的陈文娟进行了了解,她反映瀛宇公司会计离开公司时,财务资料及其他资料、档案都在财务室。
根据目前了解的情况,瀛宇公司文件资料在公司停产时存放于财务室,其后灭失,灭失的原因不明。
管理人认为:根据《会计法》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陈文胜作为瀛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目前唯一股东,对公司文件资料在公司停产时负有保管责任。
由于公司文件资料部分灭失,给本次破产清算工作带来了困难,管理人面对现状,通过查询评估、拍卖材料,走访评估机构,查询银行帐户信息、房地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查阅案卷材料,询问知情人员,走访应收款单位等措施,保证资产清查和债权登记审核、应收款催收工作的进行。管理人将努力克服影响,继续做好管理工作。

(三)债权申报、审核工作
1、债权申报前准备工作
由于瀛宇公司会计资料遗失,管理人无法获取账面的债权资料,只能通过查阅与瀛宇公司相关的诉讼案卷,进行分析,列出已知债权清单。
管理人根据以往的工作经验,结合瀛宇公司目前职工已全部安置完毕,已知实物资产已被常熟法院执行拍卖完毕的情况,制定了债权申报工作方案,具体包括:制定债权申报表格、授权委托书样式、债权申报须知等书面文件材料。按照管理人整理好的已知债权清单,通过询问瀛宇公司法定代表人、债权人、网络查询、电话查询等多种形式,尽可能地收集债权人信息,并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同时,管理人主动与债权人电话沟通、解释,争取让债权人能顺利、及时的完成债权申报工作。

2、债权申报工作
为保证债权申报工作的顺利开展,管理人指派专人接待,及时公布了债权申报的流程、公布了咨询电话等信息,在债权人申报过程中,管理人耐心指导、细致解释,认真、负责地接收申报人提供的各类证据资料,及时登记成册。同时为方便债权人,尤其是外地债权人的申报,管理人采取了邮寄申报和现场接收两种方式,提高了工作效率,加快了工作进度。
至债权申报截止日(2015年8月31日),管理人共接受25家债权人申报,申报总金额 38203627.49元,其中:税务债权2家,申报金额666415.27元(优先债权600324.66元,普通债权66090.61元),其余23家,金额37537212.22元均为普通债权。
债权申报截止日后,截至2015年9月6日止,管理人未收到其他债权申报。
至此,管理人合计接受了25家债权人申报、申报总金额38203627.49元。

3、债权审核工作
为保证债权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管理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参照其他公司破产清算的经验,在坚持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和生效法律文书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确定了债权审核原则和工作流程。
至债权申报截止日(2015年8月31日),管理人对接受的25家申报债权、申报总金额为38203627.49元进行了审核,其中:审定债权25家,审定金额34997411.26元(优先债权204022.02元,普通债权34793389.24元),核减金额3206216.23元。
4、职工债权的核查
管理人开展工作后,高度重视职工债权的调查。从古里镇劳动所调取了瀛宇公司于2013年6月编制的工资结欠清单和工资发放清单,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了解到灜宇公司在停产时,公司结欠员工部分工资,后镇政府指派劳动所协调并督促公司处理。为解决职工工资,由客户苏州创宇织造有限公司(下称创宇公司)提前支付了40万元加工费,另加公司的其他款项,于2013年6月初发放了除法定代表人陈文胜和生产厂长糜月清以外的其他员工应发的全部工资,车间员工在领取工资后全部离开了公司。
瀛宇公司当时社保参保员工为21人,最后缴费月份为2013年5月,参保员工在工资全部结清(除陈文胜、糜月清未结清)后,全部于2013年6月19日办妥了退工(减员)登记手续。
陈文胜向管理人明确表示其放弃要求公司发放工资的权利,并不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糜月清向管理人明确表示不再向公司要求工资等职工方面的相关权利。
管理人向瀛宇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胜进行了了解,其表示从公司停产至今,没有任何员工向其催要过工资或其他权益。
管理人向灜宇公司的厂房土地等资产的买受企业新泰公司进行了了解,其反映没有瀛宇职工去讨债。
另外,管理人注意到,自2013年6月初发放工资至今已长达二年有余,没有职工向瀛宇公司提出过劳动仲裁或诉讼,也没有职工向公司主张过权利,劳动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已远远超过。
综合上述各项因素,管理人认定瀛宇公司在破产清算中不存在职工债权。

(四)应收款项催收工作
维护债权人利益,力争债权人损失最小化,是我们管理人团队贯穿于整个破产清算案的指导思想。
由于瀛宇公司会计资料遗失,管理人无法获取账面的应收款资料。根据瀛宇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胜提供的应收款清单及相关材料,管理人目前调查催收的应收款主要分三大部分:
1、珠海市得益玩具进出口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包括珠海市得益玩具进出口有限公司、枣庄市得意玩具厂、微山县得意玩具厂、枣庄市得溢玩具厂四家企业)应收款6860107.70元。
2、连云港如年实业有限公司预付款200000元。
3、常熟市宇睿针纺织品有限公司等19笔应收款计1900837.47元。
对该三大部分应收款,管理人制作了《关于常熟市瀛宇纺织品有限公司应收款的处理方案》的专项报告。(见附件)

(五)关于瀛宇公司资产情况
1、瀛宇公司固定资产的调查情况:
经管理人调查,2013年6月21日,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查封了瀛宇公司房产,2014年3月21日将该处置权移交常熟法院。2013年6月26日,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查封了瀛宇公司土地使用权,2014年5月19日将该处置权移交常熟法院;2014年2月常熟法院在执行季君明、曹志春诉瀛宇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时,查封了瀛宇公司定型机1台,圆机16台,经编机9台,整经机2台,剖幅机1台,剪毛机1台,梳毛机2台,烫光机5台,起毛机4台,拉毛机4台。2014年5月27日,常熟法院作出拍卖、变卖瀛宇公司所有房屋、土地使用权及公司内机器设备、办公设施等财产的裁定。实际拍卖中,上述查封的机器设备中有烫光机2台、拉毛机2台后经常熟法院裁定归还连云港如年实业有限公司,故不在拍卖范围。2015年1月21日,在第三次拍卖中,新泰公司以1250万元的价格竞买成交。该款常熟法院在扣除支付给抵押权人的6426678.71元后,余额6073321.29元目前已转入了管理人帐户。
经管理人调查,新泰公司正在办理瀛宇公司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产权过户手续。
经管理人调查,瀛宇公司名下登记有一辆五菱牌小型汽车,牌号为苏ED5R70,初次登记时间2009年12月14日。经了解,该车停产时由他人使用,未归还给瀛宇公司,目前管理人正在调查中。
除上述固定资产外,管理人目前没有查到其他资产,陈文胜反映公司固定资产均已被拍卖,新泰公司反映除拍卖到的资产外未见其他固定资产。
2、瀛宇公司银行存款的调查情况:
经管理人调查,截至常熟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之日,瀛宇公司银行账户余额人民币728.16元、美元15.02元。
3、瀛宇公司存货的调查情况:
经管理人调查,瀛宇公司在停产前主要从事加工业务,停产时仓库中存放的主要为替创宇公司加工的成品,该公司在2013年6月7日到瀛宇公司提货,由于当时瀛宇公司未结清职工工资,职工不同意提货,双方起了争执,后经古里镇镇政府及派出所出面协调,创宇公司支付40万加工费用于支付职工工资后,将全部成品搬走,提完后瀛宇公司仓库基本无存货。

(六)关于无法出具阶段性审计报告的说明
  管理人接管瀛宇公司后,由于未取得瀛宇公司的任何会计资料,无法对公司账面情况进行审计。后管理人从税务机关取得了公司申报的财务报表,但同实际调查到的情况核对后,管理人认为该报表存在诸多问题,比如:2013年5月31日财务报表列示公司存货余额9635026.97元,但实际调查结果库存只有40多万;报表列示应收账款余额10516155.99元,但陈文胜提供的应收款明细清单为8760945.17元。由于缺少相关资料,无法判断上述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管理人认为由于瀛宇公司会计资料的灭失,无法对报表数据进行审计,故无法出具阶段性审计报告。

(七)关于评估费有关事项的说明
现季君明、曹志春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向管理人提出申请,申请先行支付2013年代垫的资产拍卖时的评估费共计67775元。管理人对此进行了解,在常熟法院划拨给管理人的款项中,常熟法院执行部门于2015年9月2日作出书面说明,明确申请执行人季君明、曹志春在常熟法院(2014)熟执字第0015号案件执行过程中预交评估费18200元未予发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在(2013)熟执字第1903号案件执行过程中预交评估费49575元未予发还,尚未发还的评估费共计67775元。管理人经与常熟法院执行部门联系确认,该评估费67775元是由季君明、曹志春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按常熟法院的通知而预交,是属于处理资产所必需发生的费用,其承担主体应是瀛宇公司,且应在分配处理瀛宇公司的财产前先行支付,现因故尚未发还,则应在本次破产资产处置之前发还。为此,管理人拟代常熟法院先发还季君明、曹志春预交评估费18200元,发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预交评估费49575元,共计67775元。

(八)撤销权审查
管理人开展工作后,认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1条、32条、33条的规定,对瀛宇公司下列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是否存在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行为。
二、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有无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
三、是否存在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管理人通过向瀛宇公司法定代表人了解、去银行查询等方式进行了调查,到目前为止,未发现有依法可撤销或无效的行为。

(九)诉讼仲裁情况
常熟法院裁定受理瀛宇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案后,瀛宇公司没有诉讼或仲裁案件。

(十)本次债权人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
管理人自接管瀛宇公司后,坚持一手抓各项工作,一手做好债权人会议的准备工作。
管理人按照法定期限向所有已知债权人发送了会议通知。后由于原会议地址因故不能如期使用,管理人通过电话、邮寄、当面告知、上网公示等方式将变更后的会议地址告知了债权人。
为了充分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67条的规定,提请设立瀛宇公司债权人委员会。根据瀛宇公司的债权申报及审定情况、债权类别、债权人参加债权人委员会的意愿等因素,管理人认为债权人委员会由五名成员组成为妥。现管理人推荐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常熟市伟杰通讯有限公司、常熟市汇泽化纤织造有限公司、常熟市常隆包装有限公司及常熟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五家债权人组成瀛宇公司债权人委员会。根据管理人对瀛宇公司职工债权调查的结果,未发现瀛宇公司存在职工债权,也无职工愿意担任债委会成员,故本次债委会不设职工债权代表。
管理人通过电话联系、接待来访、个别交换意见等多种方式,与尽可能多的债权人进行沟通,介绍管理人工作情况,听取大家意见,从而形成了管理人和债权人目标一致,为完成整个瀛宇公司的破产清算项目而共同努力工作的良好局面。

(十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为破产费用。《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等为共益债务。各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数额,依《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由破产财产先行清偿。本案的破产费用分别为:
(1)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缴纳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人报酬
管理人报酬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段计算收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管理人报酬不包括聘请其他专业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费用。
(3)本案所涉破产费用
管理人本着节约的原则,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本次免费提供自己的办公场所作为管理人办公地址,截至2015年8月31日止,已发生的费用为6005.30元。其中:办公费 455元、公告费808.7元、邮寄费813元、差旅费3928.60元。
后期将会发生较大金额的费用为:一债会、二债会的会务费约各5000元,公告、邮寄费2000元,如果两笔应收款提起诉讼的话,将产生诉讼费110000元左右。具体以实际支出为准。

三、本次会议后管理人的工作安排
管理人根据本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情况,布置会议后的重点工作,主要精力将放在:
1、对审定的债权,向全体债权人公示后,向常熟法院申请裁定确认。
2、继续通过发放询证函、催款函,上门催讨等方式,尽全力去催讨应收款。
3、根据管理人掌握、取得的企业资料、债权申报及审核认定结果等相关资料,对瀛宇公司最终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的结果进行确认,出具专项报告。
4、编制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筹备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5、进一步搜集资料,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瀛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其他高管是否存在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包括是否存在抽逃注册资本、是否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等行为)作出认定。
管理人在今后的工作中将及时向常熟法院、债权人委员会报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征询其意见。主动接受法院、债权人委员会及债权人的全面监督,希望各位债权人或其他知情人积极提供相关资料、线索,使管理人能够更好地做好各项工作,早日圆满完成瀛宇公司破产清算的各项任务。


四、结语
瀛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不善,产品结构单一,业务低端,生产设备陈旧,生产成本、用人成本高,盈利能力差,草率对外提供担保,应收款无法收回导致亏损,最终破产,给各位债权人造成了损失。
管理人将在本次会议的基础上,继续及时向常熟法院、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报告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重大问题,主动征询债权人对各项重要工作的意见。本次会议后,管理人将根据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落实债权人会议的精神,主动接受所有债权人的全面监督,积极与各位债权人继续保持沟通,解决债权人关心的每一个具体问题,使各项破产清算工作能够最大限度地全面、公平地体现所有债权人的利益,力争早日完成瀛宇公司破产清算工作的各项任务。
各债权人在申报债权过程中,和管理人不断沟通,积极配合,提供信息,为我们的工作提供了很大的方便和有价值的线索,对此,我们深表感谢!

 

 

                                 常熟市瀛宇纺织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七、表决规则

常熟市瀛宇纺织品有限公司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常熟市瀛宇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瀛宇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如下:

一、 表决事项
1、《常熟市瀛宇纺织品有限公司债权人委员会成员推荐名单》;
2、《常熟市瀛宇纺织品有限公司债权人委员会议事规则》;
3、《关于常熟市瀛宇纺织品有限公司应收款的处理方案》中的两个专项报告:
《关于珠海市得益玩具进出口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应收款催收工作的专项报告》
《关于连云港如年实业有限公司20万元设备价款的专项报告》

二、表决方式:
本次表决采用临时表决权人记名表决,分为现场表决和提前表决两种方式,有临时表决权的债权人,由其授权代表对瀛宇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事项进行表决。表决票代表了该债权人的临时表决权份额。其所代表的临时表决权份额以常熟市人民法院决定的《临时表决权表》记载的金额为准。
1、现场表决
现场领取表决票,现场表决、现场统计、现场公布表决结果。
2、提前表决
在管理人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工作报告及相关材料在网上公示后,有临时表决权的债权人因自身原因而不能出席本次会议,可在本次会议现场表决统计工作结束前,通过邮寄、传真或直接送达方式将其书面表决意见送达到管理人处。该债权人的表决意见将直接计入表决结果中。

三、表决票中的表决意见:
针对本次债权人会议的表决事项,管理人制作了两种表决票:现场表决票和提前表决票。
现场表决票针对第1、2项表决事项设置两种表决意见:同意的,在同意栏中画“√”;不同意的,在反对栏中画“√”;针对第3项表决事项设置二小项各两种表决意见:同意进行诉讼处理的,在进行诉讼处理栏中画“√”;不同意进行诉讼处理的,在不进行诉讼处理栏中画“√”。表决方式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如在同意栏/诉讼催讨栏中画“X”或“/”、在不同意栏/不进行诉讼催讨栏中画“X” 或“/”以及收到的现场表决票为空白的等,则视为放弃。表决权人是单位的,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现场表决票上签字,表决权人如是个人,应由其本人或授权代表在现场表决票上签字。
提前表决票针对第1、2项表决事项设置两种表决意见:同意的,在同意栏中画“√”;不同意的,在反对栏中画“√”;针对第3项表决事项设置二小项各两种表决意见:同意进行诉讼处理的,在诉讼处理栏中画“√”;不同意进行诉讼处理的,在不进行诉讼处理栏中画“√”。表决方式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如在同意栏/诉讼催讨栏中画“X”或“/”、在不同意栏/不进行诉讼催讨栏中画“X” 或“/”以及收到的提前表决票为空白的等,则视为放弃。表决权人是单位的,应在提前表决票上加盖表决权人的公章,表决权人如是个人,应在提前表决票上签字。表决意见在会议表决现场统计结束后到达的,则视为其未表决。

四、表决票的发放
管理人根据常熟市人民法院决定的《临时表决权表》名单对现场表决票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现场交给每一个报到窗口的检录组负责人,由检录组负责人在对债权人身份进行核对确认并完成登记后交付给每一位债权人,该过程将由常熟市人民法院进行监督。有临时表决权的债权人选择提前表决的,管理人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将提前表决票送达债权人。
如有临时表决权的债权人已经通过邮寄、传真或直接送达方式进行提前表决的,其再参加本次会议,除书面明确表示撤回原(邮寄、传真或直接送达方式)表决意见外,将不再对其另行发放现场表决票。
如临时表决权人不慎遗失现场表决票,必须在现场表决前向常熟法院书面提出,经常熟法院同意后再行发放现场表决票,只有在最终统计结果出来时确认该临时表决权人的原表决票确实没有递交的情况下,才可将其表决情况记入到表决结果中。

五、表决票的收集、统计
由管理人在会场现场检查表决箱为空箱,然后将各个表决箱封锁后交付给会场的现场表决票收集人(表决箱由两人负责);再由现场表决票收集人到会场进行现场表决票收集,收集完后统一交到管理人的统计人员手中。该过程将由常熟市人民法院全程监督。
管理人的统计人员在收到表决箱后,现场打开表决箱,进行统计。对非通过本规则第四条发放的现场表决票,直接视为无效。如收集的有效现场表决票等于或少于已发放的现场表决票,则表决统计行为有效;如收集的有效现场表决票多于已发放的现场表决票,则应查明原因并重新启动表决统计程序。
以邮寄、传真或直接送达方式进行提前表决的,在确认其未书面明确表示撤回原表决意见后,其表决意见视同现场投票表决,直接统计计入整体表决结果中(包括到会人数和其所代表的临时表决权额)。
本次会议有三项表决事项,管理人的统计人员在统计时应分项统计,不得混同,并由常熟市人民法院对统计过程进行监督。
因正当理由需提前离场的,可将现场表决票提前交付管理人的统计人员,视为参加本次会议表决。

六、表决结果的确定
享有临时表决权的债权人(含通过邮寄、传真或直接送达方式进行提前表决的临时表决权人)过半数同意瀛宇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事项,并且其所代表的临时表决权额占临时表决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即为通过相应的表决事项。


                         常熟市瀛宇纺织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附件.

《关于常熟市瀛宇纺织品有限公司应收款的处理方案》的三个专项报告:

1、《关于珠海市得益玩具进出口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应收款催收工作的专项报告》
2、《关于连云港如年实业有限公司20万元设备价款的专项报告》
3、《关于常熟市宇睿针纺织品有限公司等19笔应收款的专项报告》

 

 

 

 

 

 

 

 

 

关于珠海市得益玩具进出口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
应收款催收工作的专项报告

常熟市瀛宇纺织品有限公司全体债权人:
2015年5月27日,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熟破(预)字第000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常熟市瀛宇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瀛宇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熟商破字第00004-01号决定书,指定苏州方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在清算过程中对瀛宇公司的应收款逐个进行了调查梳理,并通过邮寄通知书、上门、电话等方式进行催讨。现在管理人就其中最大的债权,即与珠海市得益玩具进出口有限公司有关的四家企业【包括珠海市得益玩具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得益”)、枣庄市得益玩具厂(以下简称“枣庄得益”)、微山县得益玩具厂(以下简称“微山得益”)、枣庄市得溢玩具厂(以下简称“枣庄得溢”,已注销)及相关合伙人】的应收款催讨情况报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据瀛宇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胜介绍,2007年左右,瀛宇公司开始与上述四家企业发生业务往来,双方交易方式是由珠海得益与瀛宇公司签订合同、安排提货并进行对账。根据珠海得益的指示,瀛宇公司分别向位于山东的枣庄得益、微山得益、枣庄得溢(已注销)三家企业交付货物并开具增值税发票,由上述三家企业向瀛宇公司支付相应款项。根据瀛宇公司提供的往来对账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银行收款凭证,截止双方往来结束,枣庄得益结欠瀛宇公司2,172,543.59元,微山得益结欠瀛宇公司3,110,999.98元,枣庄得溢结欠瀛宇公司1,269,895.59元,珠海得益结欠瀛宇公司306,668.54元,以上合计6,860,107.7元。对于上述债权,瀛宇公司在破产前有过电话及当面催讨,没有书面催讨,也未提起诉讼。


二、 管理人的调查
本案中,书面证据材料不足,且现有的材料基本都是复印件,少量送货单虽为原件,但对方也未签字确认,为了更全面的了解案情,推进应收款催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管理人一方面审阅瀛宇公司提供的材料,一方面赶赴山东和珠海调查四家企业的经营状况等现状。经过管理人调查,枣庄得益、微山得益、枣庄得溢目前的状况如下:
 枣庄得益 微山得益 枣庄得溢
企业类型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
住所地 山亭区新源路45号 微山县夏镇城后路58号 峄城区坛山路98号
经营现状 在业 未注销但已停业 已注销
认缴出资 128万元 108万元 128万元
合伙人 王玮、黄宝香 王玮、李帅 王玮、黄宝香
负责人 王玮 王玮 王玮
管理人在枣庄得益经营场所看到有少量工人以及待加工的布料,应仍在实际经营中,但是,相关人员拒绝接待管理人。
微山得益登记的住所地为微山县夏镇城后路58号,但该处实际为微山县夏镇建筑公司的住所地。经多方打听,确定微山得益的实际经营地点为城后路20号旁,微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斜对面。从隔壁商户处了解到,微山得益在2015年春节前即已停止营业。现门牌已变为创新未来教育
枣庄得溢已于2011年3月31日由枣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峄城分局登记注销,注销原因为决议解散。
为了了解珠海得益的现状,管理人专门赶赴珠海。经工商调查,珠海得益于2003年12月29日登记设立,住所地为珠海市香洲区吉大白莲路176号45栋202房,注册资本为118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帅,股东为李帅(出资73.17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2%)和王玮(出资44.8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8%)。其后,管理人到珠海得益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发现该处为珠海白莲新村内一出租房。管理人电话联系李帅,但始终无人接听,目前也未查询到珠海得益有资产。

三、 管理人的分析
根据瀛宇公司与四家企业的交易过程:由珠海得益与瀛宇公司签订合同、对账并安排提货,瀛宇公司分别向山东三家企业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再由该三家企业向瀛宇公司付款。管理人认为应根据实际交货及开票对象分别对应三家企业的债权,将珠海得益与相对应的合伙企业认定为共同债务人,另因山东三家企业为合伙企业,其合伙人应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最终如提起诉讼,将分为四个合同纠纷案件,即:(1)常熟市瀛宇纺织品有限公司诉珠海市得益玩具进出口有限公司、枣庄市得益玩具厂、王玮、黄宝香承揽合同纠纷,标的2,172,543.59元;(2)常熟市瀛宇纺织品有限公司诉珠海市得益玩具进出口有限公司、微山县得益玩具厂、王玮、李帅承揽合同纠纷,标的3,110,999.98元;(3)常熟市瀛宇纺织品有限公司诉珠海市得益玩具进出口有限公司、王玮、黄宝香承揽合同纠纷,标的1,269,895.59元;(4)常熟市瀛宇纺织品有限公司诉珠海市得益玩具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标的306,668.54元。
上述四企业应收款,作为瀛宇公司破产清算案中金额最大的应收款,管理人始终将其作为应收款催讨工作的重点。在了解案情后,管理人即在2015年7月10日,分别向珠海得益、枣庄得益、微山得益、王玮、黄宝香、李帅发出了催讨通知书,但除了珠海得益及李帅的通知书,其他悉数被退回。而珠海得益和李帅虽已收到通知书,但至今未与管理人联系。
基于上述情况,管理人考虑,如进行诉讼催讨,会存在以下风险:
(1)上述企业与瀛宇公司的往来结束于2012年,至今已经三年,期间仅通过电话及当面催讨,没有保留催讨依据,也没有通过书面进行催讨,这将让该案面临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债权转变为自然债权,无法获得法律保护的风险。
(2)该案中瀛宇公司所提供的资料基本都是复印件,有少量送货单虽为原件,但对方也未签字确认,这将导致在诉讼过程中面临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欠款事实的风险。
(3)据调查,珠海得益属于进出口贸易公司,其经营场所是租赁使用的,目前没有查询到固定资产等财产。但在调查过程中,管理人了解到珠海得益同时结欠其他企业大量货款,这将直接影响应收款的催收效果。同时,管理人经现场调查后发现,山东的两家企业已经停业,在业的枣庄得益规模很小,属于小作坊式的经营。
(4)据管理人测算,四案件的诉讼费约为10万元。最终诉讼及执行的结果可能很不理想。
上述问题不仅将直接导致四案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还将导致即使四案胜诉,在执行阶段也很难取得好的执行效果。
上述应收款系瀛宇公司破产清算案中金额最大的应收款,但对其开展诉讼催讨,面临巨大的风险。管理人从诉讼时效、证据、履行能力和费用等方面进行了认真考虑,建议对上述应收款不再提起诉讼。现管理人将该笔应收款事项向全体债权人报告,请债权人会议对是否进行诉讼催讨进行指示。

 

 

报告人:常熟市瀛宇纺织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日期:二O一五年九月九日

 

 

 

 

 

关于连云港如年实业有限公司
20万元设备价款的专项报告

常熟市瀛宇纺织品有限公司全体债权人:
2015年5月27日,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熟破(预)字第000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常熟市瀛宇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瀛宇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熟商破字第00004-01号决定书,指定苏州方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在调查瀛宇公司的设备资产中发现:2012年11月20日和12月3日,瀛宇公司与连云港如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年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各一份,以52万元的总价购买双辊三次烫两台,以27.6万元的总价购买36辊起毛机两台,两份合同均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自交货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出卖人所有”。如年公司交货后,瀛宇公司仅支付了价款20万元。2013年8月22日,如年公司向常熟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上述四台设备,瀛宇公司未到庭应诉,庭审中如年公司陈述:“对于被告已经支付的20万元,原告认为机器事实上已由被告使用,现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主张权利,如被告要求返还,可以另行主张”。2013年9月26日,法院作出(2013)熟兴商初字第0210号民事判决,判决瀛宇公司返还如年公司机器四台,而瀛宇公司前期已支付的20万元价款由于瀛宇公司当时未应诉,法院未予理涉。2013年11月15日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熟兴执字第0560号执行通知,上述机器四台被如年公司取回,未进入法院对瀛宇公司所有厂房、土地、机器设备等资产拍卖的范围。
    鉴于如年公司已取回机器四台但未返还瀛宇公司前期已支付的20万元价款,管理人于2015年7月23日以EMS快递的方式向如年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如年公司向管理人退还20万元价款,但如年公司至今没有任何方式的回复。按照债权处置的一般规则,管理人需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但管理人注意到,因法院拍卖瀛宇公司的厂房、土地和机器设备等资产而进行的资产评估中,受托人苏州东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两台双棍烫光机的评估成新率为60%,评估值为324,000元;两台起毛机的评估成新率为60%,评估值为240,000元,评估值和合同采购价相比,贬值232000元。该评估明细表随拍卖公告公开于淘宝拍卖网。
管理人认为,虽然上述机器设备已被如年公司取回,瀛宇公司的200,000元未予收回,但由于机器设备已被瀛宇公司实际使用,瀛宇公司需要承担使用费或承担机器设备折旧(贬值)的责任。现法院委托的评估中体现的折旧(贬值)金额为232000元,已大于瀛宇公司支付的前期价款200000元。目前如年公司没有将使用费或该折旧(贬值)差额申报债权,但如管理人提起诉讼,除将发生相关诉讼费用外,还可能导致如年公司主张使用费或折旧(贬值)差额,导致诉讼中出现不能收回200,000元前期价款以外尚需另再支付使用费或折旧(贬值)的风险。因此,管理人的建议是不对如年公司提起诉讼,在账目上作两清处理。
为向债权人负责,管理人特向债权人会议作专题报告如上,请债权人会议作出是否进行诉讼处理的决定。                 


                  
报告人:常熟市瀛宇纺织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日期:二O一五年九月九日

 

 

 

 

 


关于常熟市宇睿针纺织品有限公司等19笔
应收款的专项报告

常熟市瀛宇纺织品有限公司全体债权人:
2015年5月27日,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熟破(预)字第000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常熟市瀛宇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瀛宇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熟商破字第00004-01号决定书,指定苏州方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
2015年7月15日,瀛宇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胜向管理人提供了一份应收账款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该表显示截至2013年6月10日,瀛宇公司共对19家单位/个人有应收款,共计1900837.47元(一览表中共有客户32户,其中13户结欠金额为0)。管理人在初步调查后,于2015年8月15日,向其中12户可以找到联系方式的单位/个人发出了通知书,通知其清偿债务。现管理人就上述一览表中所列的应收款项,根据每户应收款的不同情况,管理人分三类,向全体债权人报告如下:
一、根据现有证据,管理人确定瀛宇公司对其已无应收款的4户合计593447.94元,分别为常熟市君诚织造有限公司(简称“君诚公司”)、 常熟市新邦针纺织有限公司(简称“新邦公司”)、 常熟市启弘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启弘公司”)和苏州创宇织造有限公司(简称“创宇公司”)。其中:
1、君诚公司和新邦公司属同一情况,都是与瀛宇公司互负债务,在诉讼过程中,经过双方调解后,由常熟市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4)熟兴商初字第0028号和(2013)熟兴商初字第020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瀛宇公司应向上述两公司支付相应款项,瀛宇公司对上述两家公司已无应收款。
2、启弘公司和创宇公司亦属于同一情况,都是在瀛宇公司停业前,通过支付现金或代偿应付款的方式与瀛宇公司结清了应收款,为此,两家公司都向管理人提供了相关的证据。
二、管理人无法联系或联系后对方不回应的有8户。管理人向陈文胜及瀛宇公司原生产厂长糜月清调查后,仍然无法获知一览表中江宏、三木经纬编和浙江客户这三户应收款客户确切的公司名称和联系方式,故无法联系,这3户应收款合计为26694.41元。另有苏州广扬纺织有限公司、常熟市虹桥砂洗有限公司、顾向东、常熟富强经纬编织造有限公司、江苏金纺针织有限公司五户应收款,这5户应收款合计为337706.77元,管理人虽通过书面发函或电话联系的方式与他们联系,但对方始终没有回应。鉴于上述情况,管理人对上述8户应收款客户将继续加强催讨工作。
三、在管理人书面或电话联系后,称与瀛宇公司之间无业务往来或虽有业务往来,但双方已结清或尚未对清帐目的有7户,分别为常熟市宇睿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常熟市奇特经纬编厂、邱阿豹、阚绪刚、苏州渭塘金莱印染有限公司、常熟市福恒经纬编制造有限公司和苏耀良,这7户应收款合计942988.35元。鉴于上述情况,管理人对上述7户应收款客户将在继续收集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加强催讨工作。
各位债权人,瀛宇公司文件资料的灭失,给管理人的应收款催讨工作带来了困难。根据现有的材料,管理人仅能通过调查笔录的方式,向业务经办人了解情况,由于只有口头陈述,没有文件资料,无法形成催讨和诉讼的依据,收回的可能性较小。但管理人将在以后的工作中继续加大力度,加强催讨工作,争取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

 


报告人:常熟市瀛宇纺织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日期:二O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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