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
常熟市瀛宇纺织品有限公司债权人委员会议事规则
苏州方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5-09-07 17:38:59 作者:SystemMaster
一、为了提高债权人工作效率,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二、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企业破产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三、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四)借款;
(五)设定财产担保;
(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八)放弃权利;
(九)担保物的取回;
(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四、债权人委员会会议由债权人会议主席或管理人提议召开,会议由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管理人可将债权人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相关事项,提请债权人委员会商议决定。债权人委员会商议时应该全员到场,并严格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3名以上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同意,商议事项方属通过。
五、本议事规则,提请常熟市瀛宇纺织品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实施。
常熟市瀛宇纺织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0一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