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
逾期补充申报债权审查费用收取办法
苏州方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5-10-23 17:43:13 作者:SystemMaster
各债权人:
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熟破(预)字第000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常熟市汇泽化纤织造有限公司对常熟市瀛宇纺织品有限公司(下称瀛宇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熟商破字第00004-01号决定书,指定苏州方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管理人)担任管理人。并确定2015年8月31日为债权申报截止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瀛宇公司各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未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应当承担因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而产生的费用。故此,为保障破产清算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同时考虑到尽量减轻逾期申报人的费用成本,经研究决定,管理人将参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纠纷案件收费标准减半收取逾期补充申报债权的审查费用。
逾期申报人不按照本办法缴纳相关审查费用的,属于未依法申报债权的情形,管理人将不作为债权登记,逾期申报人也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常熟市瀛宇纺织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O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人民法院关于财产纠纷案件收费标准
人民法院关于财产纠纷案件收费标准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