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
会议须知、会议纪律、会议议程、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职权
苏州方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6-02-02 10:01:54 作者:SystemMaster
债权人会议须知
为使债权人依法有序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债权人会议职权,特制订会议须知如下: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6年01月28日上午9点30分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原定第一法庭)召开,9点15分起开始接受入场登记,请参加会议人员提前到达,准时参加。因场地限制,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各债权人人数限定为两人。
2、参加会议人员需要携带的资料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债权审核结果通知书。
3、参加债权人会议人员的入场顺序为:
(1)出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债权审核结果通知书,并在签到单上签到;
(2)领取会议资料;
(3)依照《债权审核结果通知书》的编号,对号入座。
4、关于本次债权人会议的相关事宜,可在工作时间致电薛律师(13912740516)。
5、如对管理人提交的《债权表》有异议,可当场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于会后提交管理人,也可在2016年2月15日前将《征询意见表》送达管理人。管理人将认真审核并于2016年2月29日前予以答复。如果债权人对管理人的答复不服,或未收到管理人答复的,应于2016年3月15日前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债权人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诉讼的,则视为对管理人的债权审核结果无异议,管理人将据此提起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债权确认裁定。
6、如债权人对本次会议提交的《管理人执行职务工作报告》等有异议,均可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于2016年2月15日前送达管理人,逾期视为没有异议。
吴江市久鑫织造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6年01月28日
债权人会议纪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出席债权人会议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1、出席债权人会议人员应当维护会议秩序;
2、不得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债权人会议进行的行为;
3、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影和摄影;
4、不得随意走动,进入债权人会议主席台;
5、不吸烟、不随地吐痰;
6、不中途退场;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
8、对违反债权人会议纪律的人,将依法口头警告、训诫、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将罚款、拘留;
9、对哄闹、冲击债权人会议、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法院干警或其他与会人员等严重扰乱债权人会议秩序的人,情节较轻的,依法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2016年01月28日9时30分
(二)会议地点:苏州吴江市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原定第一法庭)
(三)会议召集和主持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四)会议参加人:全体债权人、吴江市久鑫织造有限公司管理人
(五)会议具体议程
法院宣布会议纪律、向大会报告应到债权人及实到人数(其中有表决权人数及其代表的表决权额情况)、宣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开会、介绍本次债权人会议的议程:
1、法院简要介绍案件审理经过;
2、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
3、决定是否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及选任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4、管理人作执行职务阶段性工作报告;
5、管理人代表作债权申报审查情况介绍及编制《债权表》的说明,提交《债权表》供债权人会议核查;
6、管理人代表宣读《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及《债权人会议议事机制与表决规则》;
7、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进行投票表决;
8、计票(债权人会议主席及债委会成员进行监票);
9、法院宣布表决结果后宣布闭会。
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职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职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制作会议记录。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二)监督破产财产的分配;
(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做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