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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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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报告

苏州方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6-02-02 10:44:08 作者:SystemMaster
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的报告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尊敬的各位债权人代表:

2015年9月25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吴江市久鑫织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了管理人。作为管理人,我们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勤勉尽职调查、核实债务人所欠之债务,并形成了《债权表》,提交本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一、债权审核机制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先由管理人派出的接待人员指导填写相应资料,初步整理后形成申报档案,并将这些申报档案编号录入电脑,然后进入审核程序。审核程序份五步进行:

第一步,债权组初审人员从主体是否适格,证据的完整性及证明效力,诉讼时效、债权的性质等法律角度审查申报人的债权依据。遇到证据提交不全的情况,及时与申报人沟通,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充证据;

第二步,债权组初审人员就申报的债权向债务人原工作人员核实,如果申报人提供的证据充分,但存在申报金额与账面不符的情况,初审人员将立即联系申报人对账。初审人员在查明事实后,签署初审意见;

第三步,债权组负责人根据申报债权的基本情况、初审人员意见、财务核对意见,签署认定意见;

第四步,会计师根据债权组审核意见,结合审计的情况签署认定意见交管理人终审人员;

第五步,终审人员综合前述意见,作出债权认定结果。

遇到疑难复杂的申报或与前述意见不一致的情况,终审人员召集各组进行合议,经商讨后形成一致意见后最终确认债权,对于有争议的申报债权,管理人从处于对债权人利益的考虑,还逐一向债权人调查落实,根据调查结果进行统计,明确债权人的态度,并最终根据债权人的主流意见作出认定。

二、债权审核结果

(一)申报债权审核结果

1、申报债权简介

在管理人从事管理工作过程中,管理人按规定通知账面已知债权人148家,对于部分债权人,因已搬离旧址,或已经关停,无法送达而退件。在退件后,管理人从新落实了这些未送达债权人的地址,如果确实能够查明的,管理人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又重新进行送达。对于其他不确知的债权人,以及公司账面显示,但是无法落实债权人信息的,管理人还于2015年10月14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送达债权申报通知。

截止到2016年1月26日,已有39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涉及债权金额334,893,305.85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为292,423,305.85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42,470,000元。

经管理人审核,确认债权金额为264,879,848.96元,不予确认金额为30,539,108.49元,待认定债权金额为39,474,348.40元(详见债权表,以上是暂时统计情况,因仍有债权人申报,会做调整),无职工债权。

2、有担保的债权审核情况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本次申报中自然人债权人徐小勤向管理人申报由财产担保债权42,470,000元。抵押登记债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将债权转让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后,徐小勤通过公开拍卖受让上述债权。

3、税务债权及社保债权的审核

苏州市吴江区地方税务局申报债权为欠税款581622.38元、滞纳金97260.19元,罚款600元。管理人认定税款为581622.38元,对于滞纳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2]9号《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所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之规定,管理人将97260.19元认定为普通债权,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罚款不属于债权,故600元不予认定;吴江海关申报债权为吴江市久鑫织造有限公司欠缴关税105,973.77元,管理人核定关税105,973.77元。

经管理人向苏州市吴江区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及苏州市吴江区地方税务局核实,未发现有欠缴相关费用。

(二)职工的债权调查

自接管之后,经管理人调查,职工债权已经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先行支付完毕,经管理人公示,无新的职工债权产生。

三、不予认定债权的原因。

对于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管理人均予以了审慎的审查,对于部分债权人的债权未能认定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债权人申报的利息债权,因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利息债权只能计算至破产受理之日,故而管理人只能依法认定利息债权至2015年9月25日,并依法予以核减,另外部分债权人的计算利息的基准利率偏高,管理人对其也依法予以核减;其次,法院判决载明“利息计算至法院生效判决判令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计算至履行期届满为止;载明“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计算至2015年9月25日。另根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迟延履行期间加倍支付的利息不予确认为债权。其三,债权人的债权因没有与债务人对账,但是提供了相应的送货凭证、发票等证据材料确实可以证明其与债务人发生业务往来,债务人的账面上也有反映,只是账面反映的数据比债权人申报的数额少,管理人本着对债务人和其他债权人负责的态度,仅按债务人账面上所反映的数额认定债权,对其差额不予认定,如债权人持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申报债权,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结束后规定时间内向管理提交,管理人予以审核。其四,对于嘉兴市新永联纺织整理有限公司申报的589,829.11元债权,因该笔债务主债权人于2016年1月26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不予确认。

四、待认定债权。

待认定债权共计五笔,管理人在收到债权人申报后,进行初步审核,其中苏州南华纺织整理科技有限公司、陈梓华、苏州变色龙染色有限公司、赵旭浩申报的债权,由于尚缺乏部分证据原件等材料,管理人已通知债权人补充提供证据,待债权人补充提供证据后审核认定,在本次会议中,管理人已提请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给予临时投票权。

另外一笔,吴江新永联纺织有限公司申报的债权26,275,082.94元,由于同管理人清查的债务人账册后未发现该笔债务,但该笔债权数额较大,为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管理人将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对吴江新永联纺织有限公司与债务人资金来往账目进行再次核对、审查,并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确认该笔债权。在本次债权人会议中暂不给予该债权人临时投票权。

五、对于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金租公司”)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江苏金租公司在申报书中请求将该笔债权认定为优先债权。债权人于2015年8月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债务人偿还剩余租金451,678元,名义货价1,000元和逾期利息169,400元,共计人民币622,078元,以及已到期未付租金451,678元为基数以日万分之六的标准从2015年8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期间产生的逾期利息;2……现该案尚未判决。管理人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又根据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第三条第第4点约定“租赁期满后,乙方在付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租金、逾期利息(如有)及名义货价和其他一切费用的前提下,甲方应按约定将租赁物所有权已转给乙方”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选择。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决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诉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可以理解为,债权人虽然在诉讼过程中选择了要求债务人支付租金,但并不因此失去收回租赁物的权利。还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条“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管理人认为,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提出优先受偿的要求,虽然该要求不属于《企业破产法》法定的优先受偿权。但根据《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即便管理人不认定上述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人仍能再次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取回权,管理人还需主张部分返还,如此势必增加诉累。

因此,管理人将在会后向江苏金租公司释明是否行使取回权,在本次临时债权表中,管理人将该笔债权暂认定为普通债权。

六、异议债权的救济途径。

如果对管理人提交的《债权表》有异议,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后提交管理人,或者在2016年2月15日前将《征询意见表》送达管理人。管理人将在2016年2月29日前予以答复。如债权人对管理人的异议答复不服,或者没有收到管理人的回复的。请于2016年3月15日前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如债权人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则视为对管理人的债权审核结果没有异议,管理人将据此提请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债权确认裁定。

自接管吴江市久鑫织造有限公司以来,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的精心指导和大力支持下,管理人团队的每一位工作人员本着对全体债权人高度负责的精神,以勤勉尽职的态度,认真审核每一笔申报债权,以确保经审核确认的每一笔债权均合法、真实、有效。

今后,管理人将一如既往地做好债权审核工作,努力维护每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希望各位债权人能继续对管理人的工作予以理解和支持。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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