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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工作报告

苏州方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6-08-02 10:05:10 作者:SystemMaster
一、会议须知
苏州盛宇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会议须知

一、2016年8月1日,管理人在工作网站(网址:http://www.fbcpas.com/)上公布了与苏州盛宇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相关的事项和内容,包括本须知(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格式)、会议议程、会议纪律、管理人工作报告等,债权人应随时密切关注。

二、参会名额:每个债权人派出参加会议的人员不得超过2人。

三、参加会议人员在出席会议时,应向会议报到处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复印件上应注明“仅用于参加苏州盛宇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在注明处加盖债权人单位公章(债权人如系自然人,则为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仅用于参加苏州盛宇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由债权人签名);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格式见附件1)原件(应加盖债权人单位公章);
3、参加会议人员身份证明
(1)债权人派出参加会议的人员(除律师外)均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应注明“仅用于参加苏州盛宇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由该参会人员签名。报到时应出示身份证原件;
(2)参加会议的人员如是委托代理人,均需提交委托人(即债权人)出具的《特别授权委托书》(格式文本见附件2)原件。委托代理人如是律师的,则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函》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报到时出示律师执业证原件。

四、本次债权人会议有表决事项,债权人到会议报到处报到时,领取入场券和会议材料,有临时表决权的债权人还需领取表决票。凭入场券进入会场,对号入座。


苏州盛宇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格式

附件2:《特别授权委托书》格式


二、会议议程

苏州盛宇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2016年8月5日下午13时30分
(二)会议地点:常熟市新世纪大道81号中汇戴斯大酒店
(三)会议召集:常熟市人民法院
(四)会议具体议程:
1、法院宣布会议纪律;
2、报告到会人数及所代表的临时表决权额;
3、宣读相关法律文书;
4、法院简要介绍案件审理经过;
5、债权人会议主席发言;
6、债务人代表发言;
7、管理人代表作《管理人工作报告》;
8、管理人代表作债权申报审核情况介绍及编制《债权表》的说明,提交《债权表》供债权人会议核查;
9、管理人代表宣读本次债权人大会表决事项及《表决规则》;
10、法院宣布表决有关事项(表决时到会债权人情况、有临时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及其代表的临时表决权额情况,监票、统计人员,表决票箱的完整);
11、有临时表决权的债权人进行投票表决;
12、休会计票;
13、复会,法院宣布表决结果后宣布闭会。

三、会议纪律
苏州盛宇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纪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会议出席人员应当:
1. 维护会议秩序。
2. 保持会场整洁,不随地吐痰。
3. 未经许可,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会议进行的行为。
5. 不得随意走动,进入会议主席台。
6、不得拨打或接听电话。
7、不得吸烟、进食。
8、不得对会议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会议视频。
9、不得做出其他妨害会议安全或妨害会议秩序的行为。

二、对违反会议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会议;对拒不退出会议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会议。

三、对危及会议安全或扰乱会议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法院裁定、决定

(一)破产清算申请受理裁定书
(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三)临时表决权决定书
(四)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决定书
(五)认可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书

 

五、债权表

 

六、管理人工作报告

苏州盛宇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案管理人工作报告

常熟市人民法院:
全体债权人:

2016年5月4日,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581民破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岳庆良申请苏州盛宇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宇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6)苏0581民破10号决定书,指定苏州方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盛宇达公司破产清算案的管理人。
管理人进驻后勤勉尽职,忠实执行职务,现将本次债权人会议前的工作情况向全体债权人进行汇报,请各债权人审议。

一、盛宇达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1、公司简介
苏州盛宇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设立于2007年2月15日,设立时注册资本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沈国平;股东为沈国平和陈炳根,其中:沈国平出资1200万元,占60%;陈炳根出资800万元,占40%,经营范围为工业用PVC手套制造、加工,住所地为常熟市支塘工业园区。
2009年3月,盛宇达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工业用塑胶(PVC)手套制造、加工;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2009年7月,盛宇达公司股东变更为沈国平和沈彬,其中:沈国平出资1200万元,占60%;沈彬出资800万元,占40%。
2010年9月,盛宇达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PVC手套制造、加工;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2011年7月,盛宇达公司注册资本增资至3000万元,增资后沈国平出资1800万元,占60%;沈彬出资1200万元,占40%。

二、管理人工作情况
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前期工作
1、组建工作团队,指定现场负责人,分别设置了综合协调组、债权审核组、资产管理组等专业工作组,刻制了管理人印章,开立了管理人帐户,制定了工作制度。
2、管理人聘请了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处理本案的专业法务工作,并以苏州方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常熟新联分所会议室、办公室作为现场接受债权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开展管理工作的办公地点。
3、赴盛宇达公司原经营场所张贴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1民破10号民事裁定书、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1民破10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1民破10号之一、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1民破10号之二、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1民破10号之三通知书以及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1民破10号公告。
4、经过常熟市人民法院执行,盛宇达公司的房产、土地以1990万元的价格抵受给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所有。管理人从常熟市人民法院处接管了执行结余款项878186元。

(二)关于盛宇达公司印章、账簿及文书等资料的接管问题
管理人在接管的过程中未接收到盛宇达公司的公司印章、账簿及文书等资料。为此,管理人一方面寻找盛宇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下落;另一方面,通过向第三人进行了解,以期找到盛宇达公司的印章、账簿及文书等资料,为此管理人开展了如下工作:
1、6月21日,管理人赴盛宇达公司部分资产买受人江苏富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吉公司”),向该公司总经理沈福清进行了调查。其中对于盛宇达公司的账簿、文书等资料的问题,沈福清称富吉公司在接收时“他们一张纸都没有留下来,他们有的是拿走了,有的是烧掉了,我知道他们在离开前烧了一天资料”。
2、6月24日,管理人向盛宇达公司原会计刘美芳进行了调查,其称盛宇达公司的账本平时都放在财务科内,“2014年5月1日节后,大概月底左右,沈国平还是沈福清叫我归一下账本,我和薛燕(会计)就整理了一下,整理好以后就离开了公司。过了几天,沈福清打电话问我要钥匙(财务室),叫司机蒋洪元来取走了。陈苏(会计)、薛燕各有一把钥匙”。
3、管理人进驻后,多方了解盛宇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国平及配偶陈炳仙和股东沈彬的下落及联系方式,并尝试进行联系,最终管理人与陈炳仙取得联系。2016年7月6日,陈炳仙至常熟市人民法院接受调查,其表示盛宇达公司的账簿及文书等资料都在公司财务室内,公章在其处,并将公章移交给了管理人。
4、7月12日,根据陈炳仙反应的情况,管理人再次赶赴富吉公司与总经理沈福清进行了调查。对于盛宇达公司的账簿及文书等资料,其称“2014年6月6日白天签订了一份协议,是一揽子解决双方的债权债务事宜,签了协议当晚,沈国平他们开始搬东西了,是搬了2个晚上。8日跑的,当时厂里停产了,我们的人也不在,他们自己搬的,装了有几卡车,但这也是我们听说的,除装走了财务室的全部东西外,不少办公用品也被他们搬走了,甚至会议室的椅子。我们后来过来看到财务室都搬空的,中间还有烧过资料的痕迹,我这里还有一些当时拍下来的照片,但因这个手机现在不用了,发不出来”。
根据目前了解的情况,盛宇达公司文件资料在公司停产前存放于财务室,但管理人在接管盛宇达公司时,未接收到公司的账簿、文书等资料,遗失原因尚在调查中。
管理人认为:根据《会计法》及《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文件资料负有保管责任。
由于盛宇达公司账簿、文书等资料下落不明,给本次破产清算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管理人面对现状,仅能通过查询档案、查询银行帐户信息、房地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查阅案卷材料,询问知情人员,实地走访等措施,尽量了解盛宇达公司的资产及负债情况,这必然会影响盛宇达公司的资产管理工作。但管理人将努力克服困难,继续做好管理工作。

(三)债权申报、审核工作
1、债权申报前准备工作
由于管理人未接收到盛宇达公司的帐簿及文书等资料,管理人无法获取账面的债权资料,只能通过查阅与盛宇达公司相关的诉讼案卷,进行分析,列出已知债权清单。
管理人根据以往的工作经验,结合盛宇达公司目前职工已全部安置完毕,已知实物资产已被常熟法院执行完毕的情况,制定了债权申报工作方案,具体包括:制定债权申报表格、授权委托书样式、债权申报须知等书面文件材料。按照管理人整理好的已知债权清单,通过询问债权人、网络查询、电话查询等多种形式,尽可能地收集债权人信息,并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同时,管理人主动与债权人电话沟通、解释,争取让债权人能顺利、及时的完成债权申报工作。

2、债权申报工作
为保证债权申报工作的顺利开展,管理人指派专人接待,及时公布了债权申报的流程、公布了咨询电话等信息,在债权人申报过程中,管理人耐心指导、细致解释,认真、负责地接收申报人提供的各类证据资料,及时登记成册。同时为方便债权人,尤其是外地债权人的申报,管理人采取了邮寄申报和现场接收两种方式,提高了工作效率,加快了工作进度。
截至债权申报截止日(2016年7月25日),管理人共接受27家债权人申报,申报总金额为89025651.1元,其中税务债权1家,申报金额343899.68元(优先债权290969.9元,普通债权52929.78元),其余26家,金额为88681751.42元,均为普通债权。债权申报截止日后,又有1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2721560.21元。故,至本次会议前,管理人共接受28家债权人申报,申报总金额91747211.31元,其中:税务债权1家,普通债权27家,申报的优先债权金额为290969.9元,普通债权金额为91456241.41元。

3、债权审核工作
为保证债权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管理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参照其他公司破产清算的经验,在坚持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和生效法律文书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确定了债权审核原则和工作流程。
截止本次会议,管理人共审定债权27家,审定金额83842701.88元,其中税务优先债权1家,金额为290969.9,普通债权27家(含税务债权中的普通债权),金额为83551731.98元,核减金额2149518.22元。对于常熟市协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普通债权(申报金额为5754991.21元),因正在诉讼过程中,管理人作待定处理。待诉讼完毕后,再予审定。

4、职工债权的核查
管理人开展工作后,高度重视职工债权的调查工作。
管理人从劳动部门调取了盛宇达公司2014年停产前最后一个月的合同情况、社保结算信息以及常熟市用人单位退工(减员)登记表。
2016年6月21日,管理人与盛宇达公司原生产车间主任张建良及原品质部经理钱孝民进行了调查。两人称盛宇达公司结欠的工资已经结清。
管理人经过调查发现在盛宇达公司停产时,社会保险费用已全额缴纳,被调查的职工也表示工资已经结清。同时,管理人在与盛宇达公司部分资产买受人富吉公司的总经理沈福清进行调查时也问及,在富吉公司接收盛宇达公司的资产后有无职工来讨要欠薪。沈福清表示“职工是没有人来的,据我们知道,职工工资是不欠的”。
另外,管理人注意到,在盛宇达公司停产后,没有职工就劳动报酬提出过劳动仲裁或诉讼,至今劳动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已远远超过。
综合上述各项因素,管理人认为盛宇达公司在破产清算中不存在职工债权。

(四)应收款项催收工作
维护债权人利益,力争债权人损失最小化,是我们管理人团队贯穿于整个破产清算工作的指导思想。
但客观上由于管理人未接收到盛宇达公司的账簿、文书等资料,导致管理人无法正常开展应收款催讨工作。
在清算过程中,管理人于7月24日收到盛宇达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沈国平的配偶陈炳仙提供的盛宇达公司为常熟市锦纶制品有限公司代偿的明细表,现管理人正在核实中。据管理人了解,常熟市锦纶制品有限公司现涉诉66起,且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司的一批机器设备正被司法拍卖。管理人将根据常熟市锦纶制品有限公司的偿债能力等情况,选择最优的催讨方式。
在今后的工作中,管理人将继续抓好应收款催收工作,一方面,继续找寻盛宇达账簿、文书等资料,并要求盛宇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提供相应线索、证据,为应收款催讨工作提供依据;另一方面,如各位债权人知晓盛宇达公司对外应收款线索的,也请告知管理人。

(五)资产调查工作
一、房屋、土地
经管理人调查,盛宇达公司名下位于常熟市支塘镇开发区思成路5号的工业房产及地上附着物在三次公开拍卖流拍后,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申请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1990万元抵受。2015年12月29日,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熟执字第0176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上述固定资产作价1990万元归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所有。
二、机器设备及原辅材料、手模、办公用品等动产
2013年11月20日,盛宇达公司与严国锋签订《机器设备出售合同书》,约定盛宇达公司将制造塑胶手套相关的设备以5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严国锋。经调查,该款项严国锋已付清。
2014年2月8日,盛宇达公司与富吉公司签订《物品采购合同书》,约定盛宇达公司将制造手套用原辅材料、手模、办公用品等物品以14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富吉公司。对于盛宇达公司是否收到该款,管理人尚在调查中。
三、机动车
2016年6月,经管理人至常熟市公安局交通经常大队车辆管理所调查,盛宇达公司名下未登记有机动车。
四、现金
常熟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将盛宇达公司的房产、土地以1990万元抵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后的结余款项878186元汇至了管理人账户,截止本次会议,产生利息131.73元,共计878317.73元。
五、银行存款
管理人赴银行调查已知银行账户存款,未发现盛宇达公司有银行存款。

(六)关于无法出具阶段性审计报告的说明
  管理人接管盛宇达公司后,由于未取得盛宇达公司的账簿及文书等资料,无法对公司账面情况进行审计。后管理人从税务机关取得了公司申报的财务报表,但同实际调查到的情况核对后,管理人认为该报表存在诸多问题。由于缺少相关资料,无法判断上述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据此,管理人无法对报表数据进行审计,故无法出具阶段性审计报告。

(七)撤销权、无效行为的审查
管理人开展工作后,认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1条、32条、33条的规定,对盛宇达公司下列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是否存在: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行为。
二、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有无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
三、是否存在: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因管理人未接收到盛宇达公司的账簿、文书等资料,无法全面开展撤销权、无效行为的专项审查,截止本次会议,管理人在清算过程中,尚未发现有依法可撤销或无效的行为。

(八)诉讼仲裁情况
截止本次会议前,管理人收到常熟市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一份,原告为常熟市协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开庭时间为8月10日。管理人将在严格审核涉诉材料的基础上,积极应诉。

(九)本次债权人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
管理人自接管盛宇达公司后,坚持一手抓各项工作,一手做好债权人会议的准备工作。
为了充分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67条的规定,提请设立盛宇达债权人委员会。根据盛宇达公司的债权申报及审定情况、债权类别、债权人参加债权人委员会的意愿等因素,管理人认为债权人委员会由五名成员组成为妥。现管理人推荐由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莫城支行、常熟市地方税务局、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常熟市特种油品二厂和江苏环湖宏顺彩钢泡塑有限公司五家债权人组成盛宇达公司债权人委员会。2016年7月26日,管理人将《苏州盛宇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债权人委员会拟定成员名单》在其工作网站(http://www.fbcpas.com/)进行了公示,公告期七天,公告期满管理人议未收到异议。根据管理人对盛宇达公司职工债权调查的结果,未发现存在职工债权,故本次债权人委员会不设职工代表。
管理人通过电话联系、接待来访、个别交换意见等多种方式,与尽可能多的债权人进行沟通,介绍管理人工作情况,听取大家意见,从而形成了管理人和债权人目标一致,为完成整个盛宇达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而共同努力的良好局面。

(十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为破产费用。《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等为共益债务。各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数额,依《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由破产财产先行清偿。
管理人本着节约的原则,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本次免费提供自己的办公场所作为管理人办公地址,截至本次会议,已产生的破产费用为6173.5元。其中:开户费100元、办公费1230元、公告费800元、邮寄费616元、银行手续费27.5元、会务费2000元、印刷费1400元。
管理人报酬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段计算收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管理人报酬不包括聘请其他专业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费用。

三、本次会议后管理人的工作安排
管理人根据本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情况,布置会议后的重点工作:
1、完成债权审核工作,对审定的债权,向全体债权人公示后,根据公示情况,向常熟法院申请裁定确认。
2、继续寻找盛宇达公司的账簿、文书等资料。
3、通过各种途径找寻盛宇达公司的应收款线索,并尽全力催讨。
4、根据管理人掌握、取得的企业资料、债权申报及审核认定结果等相关资料,对盛宇达公司最终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的结果进行确认,向法院申请破产宣告。
5、根据清理结果,编制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请全体债权人表决。
6、进一步搜集资料,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盛宇达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其他高管是否存在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包括是否存在抽逃注册资本、是否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等行为、是否存在高管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非正常收入或侵占企业财产)作出认定。
管理人在今后的工作中将及时向常熟市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报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征询其意见。主动接受法院、债权人委员会及债权人的全面监督,希望各位债权人或其他知情人积极提供相关资料、线索,使管理人能够更好地做好各项工作,早日圆满完成盛宇达公司破产清算的各项任务。
四、结语
管理人将在本次会议的基础上,继续及时向常熟市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报告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重大问题,主动征询债权人对各项重要工作的意见。本次会议后,管理人将根据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落实债权人会议的精神,主动接受所有债权人的监督,积极与各位债权人继续保持沟通,解决债权人关心的每一个具体问题,使各项破产清算工作能够最大限度地全面、公平地体现所有债权人的利益,力争早日圆满完成盛宇达公司破产清算工作的各项任务。
各债权人在申报债权过程中,和管理人不断沟通,积极配合,提供信息,为我们的工作提供了很大的方便和有价值的线索,对此,我们深表感谢!

 

苏州盛宇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七、表决规则
苏州盛宇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苏州盛宇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宇达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如下:

一、 表决事项
1、《苏州盛宇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债权人委员会议事规则》;
2、《苏州盛宇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产生的表决事项的表决规则》。

二、表决方式
本次表决采用临时表决权人记名表决,分为现场表决和提前表决两种方式,有临时表决权的债权人,由其或委托代理人对盛宇达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事项进行表决。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以常熟市人民法院决定的《临时表决权表》记载的金额为准。
1、现场表决
现场领取表决票,现场表决、现场统计、现场公布表决结果。
2、提前表决
在管理人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工作报告及相关材料在网上公示后,有临时表决权的债权人因故不能出席本次会议,可在本次会议现场表决统计工作结束前,通过邮寄、传真或直接送达方式将其书面表决意见送达到管理人处。该债权人的表决意见将直接计入表决结果中。

三、表决票中的表决意见
针对本次债权人会议的表决事项,管理人制作了两种表决票:现场表决票和提前表决票。
现场表决票设置两种表决意见:同意的,在同意栏中画“√”;不同意的,在反对栏中画“√”。表决方式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如在同意栏中画“X”或“/”、在不同意栏中画“X”或“/”以及收到的现场表决票为空白的等,则视为弃权。债权人是单位的,应加盖公章或由出席会议的委托代理人在现场表决票上签字,债权人如是自然人,应由其本人或出席会议的委托代理人在现场表决票上签字。
提前表决票设置两种表决意见:同意的,在同意栏中画“√”;不同意的,在反对栏中画“√”。表决方式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如在同意栏中画“X”或“/”、在不同意栏中画“X”或“/”以及收到的提前表决票为空白的等,则视为弃权。债权人是单位的,应在提前表决票上加盖债权人的公章或由委托代理人签字,债权人如是自然人,应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在提前表决票上签字。表决意见在会议表决现场统计结束后到达的,则视为其未表决。

四、表决票的发放
管理人根据常熟市人民法院决定的《临时表决权表》名单对现场表决票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现场交给每一个报到窗口的检录组负责人,由检录组负责人在对债权人身份进行核对确认并完成登记后交付给每一位债权人,该过程将由常熟市人民法院进行监督。有临时表决权的债权人选择提前表决的,管理人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将提前表决票送达债权人。
如有临时表决权的债权人已经通过邮寄、传真或直接送达方式进行提前表决的,其再参加本次会议,除书面明确表示撤回原(邮寄、传真或直接送达方式)表决意见外,将不再对其另行发放现场表决票。
如临时表决权人不慎遗失现场表决票,必须在现场表决前向常熟市人民法院书面提出,经常熟市人民法院同意后再行发放现场表决票,只有在最终统计结果出来时确认该临时表决权人的原表决票确实没有递交的情况下,才可将其表决情况记入到表决结果中。

五、表决票的收集、统计
由管理人在会场现场检查表决箱为空箱,然后将表决箱封锁后交付给会场的现场表决票收集人(表决箱由两人负责);再由现场表决票收集人到会场进行现场表决票收集,收集完后统一交到管理人的统计人员手中。该过程将由常熟市人民法院全程监督。
管理人的统计人员在收到表决箱后,现场打开表决箱,进行统计。对非通过本规则第四条发放的现场表决票,直接视为无效。如收集的有效现场表决票等于或少于已发放的现场表决票,则表决统计行为有效;如收集的有效现场表决票多于已发放的现场表决票,则应查明原因并重新启动表决统计程序。
以邮寄、传真或直接送达方式进行提前表决的,在确认其未书面明确表示撤回原表决意见后,其表决意见视同现场投票表决,直接统计计入整体表决结果中(包括到会人数和其所代表的债权额)。
本次会议有三项表决事项,管理人的统计人员在统计时应分项统计,不得混同,并由常熟市人民法院对统计过程进行监督。
因正当理由需提前离场的,可将现场表决票提前交付管理人的统计人员,视为参加本次会议表决。

六、表决结果的确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享有临时表决权的债权人(含通过邮寄、传真或直接送达方式进行提前表决的临时表决权人)过半数通过盛宇达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事项,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即为通过相应的表决事项。


苏州盛宇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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