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
106管理人执行职务工作报告
苏州方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6-09-23 09:53:04 作者:SystemMaster
苏州龙英织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管理人执行职务阶段性工作报告
苏州龙英织染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定 义
破产法 指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法院 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管理人 指 根据破产法第二十二条,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指定为管理人的苏州方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债务人 指 苏州龙英织染有限公司
债权人 指 根据破产法第四十四条,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
申报债权 指 根据破产法第六章,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
有担保债权 指 对债务人的动产或不动产享有担保权利的债权。
职工债权 指 根据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
审查认定债权 指 截止至本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并经管理人审查认定的债权。
苏州龙英织染有限公司
管理人执行职务阶段性工作报告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尊敬的债权人会议主席:
尊敬的各位债权人: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2016)苏0509民破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苏州龙英织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英织染公司”或“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苏州方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龙英织染公司管理人。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在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依据《破产法》之规定,勤勉忠实地履行管理人职责,通过二个多月的不懈努力,取得了阶段性的工作成果。管理人现将有关执行职务的工作情况向债权人会议进行报告。
一、债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简述
苏州龙英织染有限公司系由香港客商洪清溪先生出资,经吴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吴外经资字【2002】541号批复同意成立,于2002年9月28日登记注册,取得苏州市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320584400001845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投资总额1500万美元,注册资本600万美元,法定代表人:吴文等,公司地址:江苏省吴江市莞坪镇,经营期限为50年。后经吴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吴外经资字【2007】559号批复同意增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分别由1500万美元、600万美元增资到2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后又经吴江市商务局吴商资字【2011】924号批复同意股权变更,由原投资者香港客商洪清溪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1000万美元转让给龙英(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主要经营业务:高档织物面料的织染及后整理加工、服装的生产,本公司自产产品的销售。
(二)工商登记及变更情况
经吴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吴外经资字(2002)541号批复同意,由香港客商洪清溪投资设立,注册资本600万美元,并于2002年9月28日登记注册。
2009年7月7日,注册资本由600万美元变更为1000万美元。
2011年11月28日,原股东洪清溪将其拥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龙英(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截至2016年7月8日,债务人账面实收资本为1000万美元
二、管理人接管债务人时债务人的情况
(一)债务人的运营状况
债务人于2015年10月1日将部分固定资产(设备)转让给苏州鑫海盛天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海盛天公司”),同时将其余设备及房地产租赁给鑫海盛天公司,设备租赁期十年(2015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年租金人民币240万元,租金三年一付,先付后用。债务人房产、土地已于2016年4月28日司法拍卖成交。2016年7月6日,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2016年7月8日,管理人随法院至债务人处接管企业资产。
(二)债务人的财务状况
2016年7月8日,管理人接管了债务人截止2015年12月的书面会计核算资料,但对2016年的财务资料,债务人一直拖延不交。经法院多次协调,直到7月21日管理人才接管债务人2016年的书面会计核算资料和核算帐套。
截止2016年7月6日,债务人帐面反映资产总额48,129.97万元、负债总额39,106.85万元、净资产9,023.12万元。
(三)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债务人对存货、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的移交很不配合,经法院多次协调直到9月7日才得以让管理人派评估机构进场清点,且仅限于租赁清单上的设备。后又经协调,9月18日才让评估公司正式清点其他设备。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具体情况
(一)执行职务的准备工作
1、管理人团队的组成情况
本管理人系会计师事务所,为更好更专业地履行管理人职责,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经优选聘请一家法院管理人名册在册的律师事务所组成律师团队协助管理人开展法律事务工作。
2、管理人内部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管理人制定了会议制度、报告制度、印章管理制度、财务收支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报法院备案。
(二)接管债务人的工作情况
1、财务资料的接管
2016年7月8日,管理人接管了债务人2004-2015年的会计帐簿和记帐凭证,经清点后,全部运回并存放在管理人办公地点。但对2016年的财务资料,债务人一直拖延不交。经法院多次协调,直到7月21日管理人才接管债务人2016年的书面会计核算资料和核算帐套的U盘。
管理人同时接管到龙英织染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章各1枚,接管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批准证书、税务登记证、企业信用代码证等证照12份,以及公司部分章程及修正案、验资报告等文本若干(详见资料移交清单)。
2、实物资产的接管
由于债务人房产土地均已司法拍卖,且买受人在正常经营,债务人仅有留守人员1名在原地址办公,经与留守人员沟通,其对实物资产状况含糊其词,推卸责任,给实物资产的接收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管理人根据债务人帐面反映的资产情况,在法院的协调下,分别询问了原公司会计、留守人员及法定代表人,追查资产去向,落实债务人的资产。经调查,管理人未能接管到债务人的存货,对于已出租的设备,管理人通过对法定代表人和鑫海盛天公司股东的调查,先落实租赁设备的使用证据,再进行盘点清查。
在设备资产盘点过程中,鑫海盛天公司很不配合,确定的盘点时间一拖再拖,直到9月7日才得以让管理人派评估机构进场清点,但仅限于租赁设备简单查看。管理人于9月12日向债务人发出了“告知函”,后经法院多次协商,9月18日才得以正式盘点清查,至9月19日下午盘点清查工作结束。
(三)资产清查工作
1、房产和土地使用权
2016年7月15日管理人向吴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债务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债务人名下两处房产分别是:2004年4月28日登记房产证号为菀坪21000588的房产和2008年8月8日登记房产证号为菀坪21001074的房产,均由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商初字第02072号、(2015)吴江商初字第2155号、(2016)苏0509民初8011号查封。
经进一步查明,上述房产已于2016年4月28日经司法拍卖成交,成交价为32,421,500.00元。执行程序中,吴江区人民法院已将其中的17,333,901.00元、12,502,690.00元分别退还给申请执行人兼抵押权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截至破产申请裁定受理前,尚未分配的执行款为2,584,909.00元,吴江区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8月12日转入管理人帐户。
3、车辆
2016年7月15日管理人向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调取债务人名下机动车登记信息。经查,债务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
4、设备
根据债务人和鑫海盛天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债务人共将90台(套)设备租赁给鑫海盛天公司,租赁期十年(2015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年租金人民币240万元,租金三年一付,先付后用。
根据债务人会计资料反映,上述设备帐面原值36,228,648.30元,净值17,352,335.72元。经向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其中6台(套)已抵押备案(原值15,899,614.88元,净值4,562,807.09元)。
经苏州嘉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租赁设备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14,210,751.59元。
根据管理人调查及应收款项催讨过程中发现,债务人另有其他一些设备和物资的线索,包括:
1、常州盛沃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安装完毕的SW-4D-8定型机尾气净化装置1套,金额228,000.00元;
2、常州盛沃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安装完毕的SW-264-12定型机尾气净化装置1套,金额510,000.00元;
3、江苏新华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安装完毕的40t/h锅炉烟气脱硫脱硝设备1套,金额1,380,000.00元;
4、杭州赛美尔服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抵债物资一批。
上述设备和物资,管理人正在进一步追查中。
5、存货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企业时未接收到存货。经调查、询问债务人财务会计,不清楚存货情况。经调查、询问债务人法定代表人,称应该只有印染这一块的材料,当时这些材料和应付款,都一起交给了鑫海盛天公司,目前已无实物。
6、现金、银行存款
债务人现金余额-55,964.33元,由出纳林真真保管,林真真已离开单位,管理人无法联系林真真本人,现金无法落实。
债务人银行存款帐户共29个、信用卡帐户2个、保证金帐户6个。各开户银行帐户查询余额合计为26,006.59元。另外吴江市建筑安装工程管理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38,000.00元,具体明细如下: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企业后及时开设了管理人专用银行账户,截至2016年9月20日,共收到法院尚未分配执行款等共计2,584,909.00元、法院扣划款6,100.59元、收回债务人应收款项3笔7,992.29元,收入合计2,599,001.88元。支出共计11589.18元,其中:公告费1,200.00元、国家税务局银行端查询缴款620.00元、办公费497.60元、邮寄费5987.00元、因中断职工社保关系补交的社保金3209.58元、财务费用75.00元。管理人帐户结余现金399.82元,银行存款2,587,012.88元。
7、长期股权投资
管理人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债务人曾投资设立江苏诺安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住所地在吴江市盛泽镇东方市场闽粤浙商区。经管理人调查,江苏诺安投资有限公司是由债务人与苏州迪盛织造整理有限公司、吴江市盛泽金涛染织有限公司、龙兴隆(苏州)织造整理有限公司、吴江益祥纺织有限公司、吴江东隆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苏州港城织造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成立于2011年1月13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债务人投资600万元,持股比例为12%。江苏诺安投资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称“苏州龙英织染有限公司在江苏诺安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已作价600万元代偿借款人蔡振欣借款,已没有股权,相反江苏诺安投资有限公司对苏州龙英织染有限公司拥有担保债权69214205.9元”。对该部分股权投资的情况,管理人将在会议后继续查证,并向法院及债权人委员会报告。
(四)债权申报通知与申报工作
管理人已向480户债权人发出债权申报资料,截止到2016年9月26日,已有46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涉及债权金额814,420,902.08元,其中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为783,927,696.23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30,493,205.85元。
经管理人审核,确认债权金额为437,074,033.84元,不予确认金额为61,197,623.70元,待认定债权金额为316,149,244.54元(详见债权表,以上是暂时统计情况,因仍有债权人申报,会做调整),无职工债权。
债权的具体申报及审查情况将在后面作专项汇报,在此不再详述。
(五)社保及职工债权调查工作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时,债务人在职职工为两人。自接管之后,管理人在补交债务人结欠的社保费后,已停止了两人的社保,经管理人公示,异议期间内无职工提出异议。
(六)对外催收情况
债务人帐面往来长期未清理,应收款项户众多,管理人经过筛选,对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786户应收帐户通过全国信用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对有一定联系方式的547户发出催讨函。截止2016年9月26日,收到回函305件,其中:无法投递125件,涉及金额200,709,057.00元;对方已关门6件,涉及金额580,356.00元;对方称不存在往来或帐已结平148件,涉及金额31,689,526.06元;债务变债权9件,涉及金额3,441,524.70元;其他包括拒收等情况17件,涉及金额1,522,579.59元。通过催讨,已收回欠款3笔7,992.29元、发现其他资产线索3户。会后,管理人将继续对债务人的应收款进行催讨,根据企业破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管理人将根据债权人委员会的意见,决定是否对债务人未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进行核实并催收。
随着催收工作的深入,管理人会向债权人委员会通报应收款催收情况。必要时,管理人会分别从债权的证据是否充分、诉讼的时效、诉讼的成本和欠款人的偿债能力四个方面对外债权的风险和催收回来的可能性征询债权人委员会意见,由债权人委员会决定是否继续催收及是否通过诉讼途径催收。对于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管理人通过发信函联络及催收,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追回的,管理人建议放弃追讨。
四、管理人报酬方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按12%确定;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10%确定;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按8%确定;
(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按6%确定;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按3%确定;
(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按1%确定。
本管理人可在按上述比例计算所得管理人报酬的基础上打九点五折计算管理人报酬。
同时,对于有担保的财产,报酬由管理人和担保债权人协商处理确定。
关于管理人收取报酬的金额、支付时间,管理人将向法院进行申请,由法院予以确认后进行收取。
五、管理人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继续做好债权审核工作,接受新的债权申报并进行审查,要求缺少、遗漏证据资料的债权人补充提供证据,根据新的申报和证据修改债权审核结果,并将修改结果通知全体债权人,如无异议的,将向法院申请裁定确认;
(二)执行《破产财产管理方案》,继续清收债权人资产;
(三)实施《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并在财产变价后,拟定《财产分配方案》,提请债权人会议通过现场或非现场的形式进行审议表决;
(四)若有涉及龙英织染公司的诉讼案件,则代表其参加诉讼;
(五)管理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债务人向管理人表达重整意愿,但截止目前,债务人尚未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也未向管理人提交完整、可行的重整计划。管理人认为,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对于债务人申请重整的权利,管理人予以尊重。但从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来看,债务人已达到宣告破产的条件,管理人不能应债务人仅表达了重整意向就暂停破产清算工作,以致其间发生变数,影响债权人的最终受偿。故在本次会议结束后,管理人将给予债务人一个月的期限,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向吴江区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的,管理人将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六)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开展的其他工作。
苏州龙英织染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6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