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
110财产管理方案
苏州方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6-09-23 09:56:35 作者:SystemMaster
苏州龙英织染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案财产管理方案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2016)苏0509民破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苏州龙英织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英织染公司”或“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苏州方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龙英织染公司管理人。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为加强对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以确保最大限度地保护债务人财产、提高债权人的分配率,管理人接管债务人后,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查证,结合查证的情况和接管后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财产管理方案,依法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一、切实控管债务人财产
1、加强对债务人实物财产的管控
由于债务人房产土地均已司法拍卖,且买受人苏州鑫海盛天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海盛天公司”)在正常经营,债务人仅有留守人员1名在原地址办公,经与留守人员沟通,其对实物资产状况含糊其词,推卸责任,给实物资产的接收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管理人根据债务人帐面反映的资产情况,在法院的协调下,分别询问了原公司会计、留守人员及法定代表人,追查资产去向,落实债务人的资产。经调查,管理人未能接管到债务人的存货,对于已出租的设备,管理人通过对法定代表人和鑫海盛天公司股东的调查,用笔录形式落实租赁设备的使用证据。
2、落实租赁设备的使用证据后,管理人组织人员对设备盘点事宜进行布置,在设备资产盘点过程中,鑫海盛天公司很不配合,确定的盘点时间一拖再拖,直到9月7日才得以让管理人派评估机构进场清点,但仅限于租赁设备简单查看。管理人于9月12日向债务人发出了“告知函”,后经法院多次协商,9月18日才得以正式盘点清查,至9月19日下午盘点清查工作结束。
同时管理人聘请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苏州嘉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各项设备进行了评估。
3、向有关部门核实债务人名下的财产清单及状态,确定财产权属是否明确以及是否存在抵押等权利限制。
(1)不动产。管理人吴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债务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及权利限制情况。
(2)车辆。管理人向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调取债务人名下机动车登记信息及权利限制情况。
(3)设备。管理人向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债务人设备的抵押登记情况。
(4)银行存款。管理人向各银行实地查询债务人名下银行帐户余额情况。
二、管理方案
管理人接管龙英织染公司后,经优选聘请一家具有破产管理人资格的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组成律师团队协助管理人开展法律事务工作。经第三方单位的积极协助,管理人经过梳理和审查之后,查证了债务人的财产情况(设备资产详见《资产评估报告书》),管理人制定财产管理方案如下:
1、货币资金
管理人开设管理人专用银行帐户,避免货币资金被查封、扣划。
财产变价后或者催回应收帐款后,帐户内将有大额货币资金,在分配方案未实施前,管理人将根据债权人委员会的意见,是否采用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等方式存放银行,以增加债务人财产。
管理人采用银行印鉴章和支票分开保管的方式领取货币资金,支付正常的破产费用时需要经财务管理组组长审核、管理人总负责人批准。
2、机器设备
管理人将落实鑫海盛天公司对租赁设备的保管责任,并根据债权人委员会的意见,对租赁设备进行处置。
3、对外债权和长期股权投资
管理人接管龙英织染公司后,即着手整理、查询债务人对外债权的联系方式,由于债务人帐面往来长期未清理,应收款项户众多,管理人经过筛选,对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786户应收帐户通过全国信用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对有一定联系方式的547户发出催讨函。截止2016年9月26日,收到回函305件,其中:无法投递或对方已倒闭131件、拒收15件、对方称不存在往来或帐已结平146件、其他情况13件。通过催讨,已收回欠款3笔7,992.29元、发现其他资产线索3户。
管理人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债务人曾投资设立江苏诺安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住所地在吴江市盛泽镇东方市场闽粤浙商区。经管理人调查,江苏诺安投资有限公司是由债务人与苏州迪盛织造整理有限公司、吴江市盛泽金涛染织有限公司、龙兴隆(苏州)织造整理有限公司、吴江益祥纺织有限公司、吴江东隆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苏州港城织造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成立于2011年1月13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债务人投资600万元,持股比例为12%。江苏诺安投资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称“苏州龙英织染有限公司在江苏诺安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已作价600万元代偿借款人蔡振欣借款,已没有股权,相反江苏诺安投资有限公司对苏州龙英织染有限公司拥有担保债权69214205.9元”。
会后,管理人将对发现的资产线索进行追查,并继续对债务人的应收款和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调查,根据企业破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向债权人委员会通报应收款催收情况和长期股权投资财产情况。必要时,管理人会分别从债权的证据是否充分、诉讼的时效、诉讼的成本和欠款人的偿债能力四个方面对外债权的风险和催收回来的可能性征询债权人委员会意见,由债权人委员会决定是否继续催收及是否通过诉讼途径催收。对于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管理人建议放弃追讨。
若各位债权人知悉债务人存在其他资产的,欢迎各位向管理人提供线索。
在本方案以后的实施过程中,若出现有关财产管理方案未明确规定的管理事项,债权人会议授权债权人委员会决定并处理。
以上财产管理方案,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
苏州龙英织染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6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