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
债权人会议议事机制及表决规则
苏州方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6-09-23 10:05:14 作者:SystemMaster
债权人会议议事机制及表决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管理人制定苏州龙英织染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议事机制及表决规则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议事机制及表决规则适用的范围包括表决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法律规定的表决事项,及人民法院或管理人认为需要表决的其他事项。
二、议事机制与表决方式
表决方式为记名表决。
职工债权由职工代表代表全体职工债权人进行整体表决;其他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由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本人进行表决。职工债权整体为一票,有职工债权代表行使,其他债权人每人一票。
债权人的表决票,不仅代表了债权人的人数,还代表了该债权人的债权份额。其所代表的债权份额以确认债权及法院临时确认债权的金额为准。
对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由全体债权人共同投票表决,不区分组别,亦不剔除有财产优先权数额。
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由全体债权人共同投票表决,不区分组别,但是需剔除有财产担保的优先债权数额(即未放弃特定财产担保的优先受偿债权不享有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权)。
本案所涉及的债权人会议包括现场的债权人会议和非现场债权人会议,即对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相关事项的表决,可以通过召开现场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也可以不组织召开现场会议,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表决事项告知债权人,各债权人通过通信、传真、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非现场表决。不组织现场会议的,参加投票的人数为参加债权人会议的人数。
三、表决意见
表决表设置两种表决意见:同意方案的在“同意”前框内打“√”,不同意方案的在“不同意”前框内打“×”;如果债权人同时在单一表决票中“同意”前框内打“√”和“不同意”前框内打“×”的,或债权人交回的表决票为空白者,则视为放弃。
以通信、传真或网络等非现场方式表决的,书面表决意见必须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需表决的具体方案,并应在书面表决意见上加盖表决人的公章,表决权如是个人,应在书面表决意见上签字,并附身份证复印件。表决内容表述不清楚、意思表示含糊的,均视为“放弃”;表决意见在管理人规定的统计时间结束后到达的,则视为其未参加会议表决。
四、表决票的发放
采用现场表决的,表决票由管理人于会议现场发放给债权人,各债权人现场填写表决票交管理人工作人员。
采用非现场的方式进行表决的,表决票由管理人根据《债权表》名单寄送至各债权人,各债权人可以通过通信、传真或网络等非现场的方式行使表决权,但各表决票需在管理人规定的投票截止日期之前送达管理人。
五、表决票的收集、统计
管理人负责收集表决票。
债权人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形式的,表决票在债权人会议召开时统计。
债权人会议采用非现场会议形式的,管理人在规定的投票截止日届满后召集债权人委员会或主要的债权人代表开会,并在他们的监督下进行表决票的统计。
如收集到的有效表决票等于或少于已发放的表决票,则表决统计行为有效;如果收集的有效表决票多于已发放的表决票,则应查明原因后重新启动表决统计程序。
六、表决结果的确定
采用现场会议进行表决的:出席会议的债权人(含通信、传真或网络等非现场方式表决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管理人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的具体方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即为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的具体方案。
采用非现场会议进行表决的:参加表决的债权人(含通信、传真、网络等非现场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提交表决的具体方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即为表决通过管理人提交的具体方案。
对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表决,债权总额中包含有财产担保的优先债权数额。
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债权总额中不包含有财产担保的优先债权数额(即未放弃特定财产担保的优先受偿债权不享有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权)。
如一次表决未通过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等管理人提出的方案的,管理人将申请法院裁定。
如债权人会议经二次表决未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管理人将申请法院裁定。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违法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表决,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七、债权人委员会的表决
法律规定债权人会议授权由债权人委员会表决的事项,如果债权人委员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采用一人一票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如果同意的表决票组与否定的表决票组的票数相同,则以代表债权金额大的表决组的意见为准。
若今后在实施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过程中出现该方案未定的事宜,债权人会议授权债权人委员会决定。
其余未尽事宜,参照法律规定。
苏州龙英织染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6年09月27日